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减少地表
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以及闭库的尾矿库复垦,防止水
土流失。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沟、沉沙池、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
土流失。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
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巩固治理成果。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正
常发挥。